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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“会见难”打开缺口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08年09月11日作者:中国律师网 张媛

2008年6月4日,新修订的《律师法》(以下简称新《律师法》)正式实施的第四天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、北京市司法局、北京市公安局、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出台了《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(试行)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使新《律师法》和《刑事诉讼法》的冲突在北京区域内得到了缓解。

  从1996年中国出台首部《律师法》以后,只在2001年对其中有关律师准入的内容进行了修改,10多年的时间里,律师的行业发展和执业环境的变化,都对《律师法》提出了修改的要求。去年10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《律师法》的第三次修改,其中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是一个重要内容。依据《宪法》的规定,修订后的《律师法》解决了困扰刑事辩护律师多年的“三大难题”,即会见难、阅卷难、调查取证难,因此受到赞誉。 


  律师们经过8个月的翘首企盼,修订后的《律师法》终于在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,但因为一直酝酿修改的《刑事诉讼法》尚未启动,致使操作者陷入了两难的境地。

  为了化解这种尴尬局面,使修订后的《律师法》得到贯彻执行,北京市在市政法委的协调下,以《宪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和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<刑事诉讼法>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为法律依据,北京市的公、检、法、司、安联合出台了《通知》,为破解《律师法》中的“会见难”打开了缺口。

  两法冲突引发“倒春寒”

  “倒春寒”是人们常见的天气现象,而“先走一步”的《律师法》与“走慢了”的《刑事诉讼法》却上演了这乍暖还寒时的常见气象。

  被律师们赋予了太多期待的新《律师法》,在6月1日正式实施时就遭遇了“倒春寒”,实践中旧的“三难”没有解决,两法的冲突却在现实中出现。矛盾的焦点发生在侦查阶段的“会见权”上。其中,会见是否被监听、是否需要审批(或提交手续)、会见次数有无限制、执法机关是否派人在场是最大的争议点。

  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规则,是执法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主要法律依据。在现行的《刑事诉讼法》中规定,律师会见嫌疑人时,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,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人在场。而新《律师法》的第33条则明确规定:“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,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不被监听。”

  “现在双方都很难”。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萧骊珠告诉记者。没有一个统一的司法解释,导致双方都难以正常办案。“侦查机关和律师都是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使用法律。”萧骊珠说。

  严重的法律冲突会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,正如严重的倒春寒可以给农业造成危害一样。如果冲突长时间得不到解决,势必会造成更大的危害。这些问题一直萦绕在有关部门的心头。

  五部门《通知》带来“暖湿气流”

  2008年6月4日,新《律师法》实施的第4天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、北京市司法局、北京市公安局、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就联合出台了《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(试行)的通知》。这是迄今为止全国唯一解决两法冲突的具有法律解释意义的规定,尽管带有地方特色。

  “我们从去年11月份就开始为新《律师法》的实施做准备,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。”萧骊珠处长和北京律协的刘军副秘书长告诉记者。据了解,新《律师法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后,北京市司法局就预感到正式实施时可能会出现问题。他们把关于落实新《律师法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到北京市政法委,争取得到政法委的支持。几个月的时间里,在北京市政法委的主持下,公安和检察系统举办了四次关于贯彻落实新《律师法》的讲座,律师的代表则到看守所、劳教所、监狱进行参观,了解相关的工作规定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还从实际出发,在涉及律师的会见、阅卷、调查取证等方面广泛征求律师的意见,形成了关于执行新《律师法》的意见书。“在法律实施之前,我们做了一系列的铺垫工作。”萧骊珠和刘军说。

  新《律师法》正式实施后,和《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出现了冲突,应该以何法为准,依然有很大争议。萧骊珠说,“律师们认为既然是法律赋予了我们权利,我们就有权依法会见;侦查机关则认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,多年的办案习惯难以一下打破,最主要的是他们要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办案。”

  这些年,北京市政法委一直重视北京律师的执业环境问题,通过北京市司法局的努力,政法委将推动律师执业环境建设列为北京市政法委2008年的重点课题之一。萧骊珠说,“北京市政法委看待两法的冲突,是在一个比较理性的层面上,把公安、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看作一个总体,把律师工作纳入到整个法制轨道中运行。”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也是北京市律师协会近几年工作的重点,“北京市律协多次向市政法委提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问题,做了多次调研,反映了律师执业中困难的情况,引起了市政法委的重视。”刘军说。

  经过多次协调,《通知》中规定:“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,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,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通知书,并尽快安排会见。对于涉密案件,律师应填写申请表,由律师接待室转交办案机关。办案机关应在律师提出申请后的5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,并通知律师。”

  “现在公安机关在会见问题上的压力最大,但是他们也主动提出了安排律师会见,只是要遵守监所的管理规定,有一定的登记程序,不过这并不是审批意义上的。”萧骊珠说。

  对于会见是否派人在场,《通知》中要求,“一般不派人在场,一些涉密、涉黑、敏感的案件,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可以派员在场,但不得干扰律师正常会见”。对于何为“涉密、涉黑、敏感案件”,何为“不被干扰”,萧骊珠说,“目前界定的主动权在公安机关。”

  律师们在执行《通知》的同时,又担心如果执法机关不按照《通知》的规定执行,那该如何?在《通知》的第13条中规定:“对办案机关或看守所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,律师、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,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所的主管机关投诉,要求依法纠正,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。”

  为了说明《通知》具有强制力,萧骊珠处长介绍了最近发生的一件事。一位律师到监所会见嫌疑人受到阻碍后,向司法局律管处投诉了检察机关。司法局将投诉转给了北京市检察一分院,经核实,被投诉的检察机关第二天就安排了会见。事后,这位律师给司法局写了一封感谢信,称赞司法局和检察机关的办事效率。“我们把律师的感谢信转交给了检察院,在处理投诉和一系列的协调工作中,给我们感觉检察机关确实是法律人,律师对这件事也很满意。”

  为了更好地贯彻新《律师法》,解决律师阅卷难的问题,北京市司法局又与北京市检察机关进行协商,出台了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、北京市司法局实施<律师法>座谈会纪要》。“在审查、起诉阶段,全部卷宗都对律师开放,这可以说是对《通知》的突破。”萧骊珠说。

  目前,《通知》在北京市已经实施了2个多月,从相关各方的执行情况来看,还不错。对于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,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还在努力地进行协调。

  萧骊珠处长表示,“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是一个进程,得一步一步走,哪怕是往前推动一点点,也总比停留在原地强。”

  新《律师法》的修改无疑是中国法制的进步,不仅使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更加平衡,也在打击犯罪的同时,更好地保障了人权。
 
 

 


原作者: 中国律师网 张媛